宪法本身就有特殊性和普适性的价值,特定国家制定宪法、实施宪法的制度有其特殊性,但宪法所追求的基本理念是一致的,既然是具有特殊性的东西,那么在具体实施过程当中就会有不同的制度安排。
既然承认人权的共同价值,也必然承认宪政发展中的一些共性。保护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特别要注意保护多数人统治下的少数人利益。
中国新闻周刊:要实现你描述的宪政状态,我们需要一种怎样的宪法监督机制?韩大元:在宪法学界,从老一辈宪法学者开始,大家一直论证、呼吁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宪法监督机构。宪法和宪政的核心是人权的保障,通过2004年修宪,我们已经承认人权的合法性,但如果不承认宪政,实际上否定了人权保护的载体,自然脱离法治的基本理念。有的人谈论人权、宪政总和资本主义、资产阶级等概念连在一起,我认为他们把宪法问题过于政治化,忽略了宪政价值的普遍性,忽略了社会主义国家存在宪政的客观事实,同时忽略了宪政在中国社会的价值与意义,是对通过宪法治理国家的一种误解和歪曲,为人治和非法治的治理客观上提供了理论依据。这样一种普遍性价值在具体国家中的实现方式是多样化的,需要与不同国家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文化结合起来。第三是由最高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让最高法院在维护公民基本权利方面发挥作用。
在这一意义上,希望执政党能在依宪治国的理念上正式提出坚持社会主义宪政,使得社会主义宪政既有正当性,又有合法性。我们应该理直气壮地高举社会主义宪政的大旗。[5] [美]C. H. 麦基文:《宪政古今》,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15页。
[10] 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2年12月4日)。合法性的权力与权威获得社会普遍承认的渠道就是法律化,即通过法律安放权力和权威的存在。[13]笔者认为,宪法必须体现其现实的规范力,否则宪法就会被束之高阁。在法治目标下体现个人权威的基本方式是以宪法思维处理现实问题。
[7]实现社会治理方式的法治化,特别需要强调宪法的统合功能,通过对宪法权威的尊重和维护,全面实施宪法,突出宪法的调整功能,保持宪法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按照这种主张,只有给出同意的人才有正当理由提出支配权力的要求。
党的权威是服从并服务于宪法权威的,只有尊崇宪法权威,才能保证党的权威。树立宪法权威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与保证。在法治国家中,基于权威的正当性,抵制权力是合法的,抵制权威则是不合法的[3]。2.以合宪的途径实现个人权威当然,推崇宪法权威并不必然反对领导人的个人权威。
与权力的概念一样,权威是一个内涵难以完全确定的概念,不同学科在权威的解读上有不同的视角与理解。同时,徒宪不足以自行,有宪法而缺少能够有效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是影响宪法权威的重要原因。也不能认为有了宪法,其他制度就不那么重要,或者其他制度自然就能建立起来。[8] 参见刘茂林、仪喜峰:《宪法是组织共同体的规则》,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5期。
宪法应当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尊重和遵行。以宪法为价值指引和规范依据完成这一过程,便是宪法的具体化。
要维护宪法权威,首先要尊重、爱护与信任宪法文本,对宪法文本要持历史的、客观的和宽容的评价,它并非单纯是法律文件,而是代表了国家精神,任何回避乃至消解宪法文本的做法都是对国家价值观的伤害。由此,树立宪法权威,就必然要有宪法自信。
个人服膺宪法,这也是中共十八大报告所体现的重要思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4.法治思维的实现中共十八大提出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我国的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有权通过更为有效、直接的途径参与权力运作,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9]在讲究规则的当代,要确立中国在国际社会的独立自主地位和话语权,必须高度重视宪法不可替代的功能。宪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其行使权力确立了基本目标。十八大后,我国法治发展将进入新的阶段,其中尤其要求发挥宪法功能。
小康社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标准:开放市场,公平分配,良善秩序,和谐关系,自由发展。立法制度的完善并不意味着宪法实施制度的完善,以立法方式实施宪法只是宪法实施的一种方式,不能人为地夸大其功能,以价值引导社会生活只是宪法调整社会生活的一个方面。
这些重要理念为宪法权威的维护提出了新的课题,为探讨中国法治发展道路、全面实施宪法提供了理论指导。这是对我国曾经因只推崇个人权威而忽略制度权威所导致的沉痛教训的深刻总结,因为领导职务的终身制本质上破坏了宪法权威,把特定个人置于宪法权威之上。
我国现行宪法尽管也存在着一些瑕疵甚至不足,但并不妨碍这部宪法作为根本法发挥最高法的效力。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是维护政治权威的基本途径和方式,也是政治权威不断得到完善的基本机制。
宪法实施是维护社会共同体价值的基础与过程,宪法实施状况的好坏决定了转型时期能否在根本价值层面上维护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良好发展。1.社会共识的形成当前我国正处于制度的转型期,利益关系复杂,社会矛盾与冲突凸显,从公共权力活动到普通民众生活,都存在诸多宪法问题,急需 确立社会共识,寻求共同体的核心价值。预防和降低社会风险,需要以宪法为根本,在宪法的指引下维护稳定、创造和谐。所谓权威,乃是使人们具有内心确信并指引其行为的理由。
2011年9月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和平发展》白皮书,首次界定了我国的六大核心利益,包括:国家主权,国家安全,领土完整,国家统一,中国宪法确立的国家政治制度和社会大局稳定,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宪法共识体现了多元价值在宪法层面上的沟通,而实际上,宪法共识的表现很简单——遇到现实问题从宪法中寻找解决途径,任何制度、任何公权力行为都以宪法为根本的评价尺度,做到这些,宪法共识便自然能够形成,宪法权威便自然得到树立,法治国家便真正建成。滥用政治权威最终将消解支配者存在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基础。
[5]由此形成了高于或者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认同的价值共识,无论是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大家应当服从基于同意而形成的宪法文本,个人或某些团体的权威无法超越共同体意志,唯有宪法才是国家、社会与公民生活的根本规范,唯有宪法才能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前者应当不存在什么争议,但后者需要特别加以注意。
如果不加分析而人为赋予制度以完全的公定力,则有可能使个人权利受到侵害。参见[德]哈贝马斯:《关于欧洲宪法的思考》,伍慧萍、朱苗苗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宪法作为根本法,它是实定法的基础与核心,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这是宪法优位性的要求。3.制度权威需要制度的体系化我国目前存在诸多社会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制度供给不足。
与法律相比,宪法的独特性体现为:(1)在产生方式上,宪法是立国的基础,是以人民的名义制定出来的,而法律是根据宪法产生人民的代表而制定出来的。基于此,所谓宪法权威,就是宪法得到社会普遍认同、自觉遵守、有效维护的理念与理由,尤其体现为宪法对公权力和所有国家生活产生的拘束力和规范力。
(三) 宪法权威的来源宪法的权威性来自于基本的社会共识,具有正当性基础。1.个人权威对宪法权威的服膺关系在马克思·韦伯的合法统治的类型中,魅力型的统治是一种重要类型。
[12] 邓小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1978年12月13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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